23條附屬法例|立法會現正討論 擬禁妨礙及披露國安公署調查工作|不斷更新|Yahoo

23條附屬法例|立法會現正討論 擬禁妨礙及披露國安公署調查工作|不斷更新|Yahoo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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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Yahoo 新聞報道】按照《基本法》第 23 條訂立的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實施了一年多,政府擬制訂附屬法例,以保障中央駐港機構之一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(國安公署)有效依法履行職責。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,今日(12 日)下午 2 時半討論有關事宜。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會出席。

《Yahoo 新聞》會持續更新報道內容。

附屬法例背景源於《國安法》55 條

根據 2020 年制定實施的《港區國安法》第 55 條,訂明在 3 種特定情況,只要至少牽涉其中之一,在提請中央後,國安公署可以對危害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。3 種特定情況分別為:包括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,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;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《國安法》的嚴重情況的;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。

政府文件稱,由公署行使管轄權的情況,是針對極少數情節嚴重、性質惡劣、影響重大的案件,雖然出現這種情況的可能性相當低,「但特區政府必須未雨綢繆,在本地法律層面建立機制」。

政府建議訂明公務人員須依法協助 任何人須遵從法律文書所示

政府建議,在附屬法例中訂明,為公署有效履行在《國安法》第 55 條所規定的職責,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、機關和任何公務人員須按公署的要求,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、便利、配合、支持和保障。政府亦建議,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由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,即屬犯罪。此外,政府建議,針對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的行為訂立罪行。

有關國安的保密工作,政府建議加入一項原則性條文,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獲取、管有或披露與公署相關的工作資料。此外,為確保公署辦案的情況高度保密,政府建議訂立罪行,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在辦理案件,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,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與該項調查有關的任何資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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